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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法制辦擬立法防治土壤污染 |
(時間:2016-8-18 9:27:59) |
廣東省法制辦日前就《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送審稿”)公開征集立法意見。草案送審稿提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應當承擔調查評估、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責任。 草案送審稿從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預防、污染土壤環境風險管控與修復、法律責任等多個方面做出規定,并明確提出,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已建的應當逐步調整或搬遷。 草案送審稿規定,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類型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擬收回或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草案送審稿明確,廣東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橡膠塑料制品、危險廢物處置等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的環境監管。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土壤環境信息、參與及監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有權對污染土壤環境行為進行舉報;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每年應依法對其用地進行土壤環境監測,并將結果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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