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受重金屬、有機溶液等污染是工業化過程中很難避免的“副產品”,以“清潔國家”著稱于世的日本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經濟進入騰飛期后曾發生大量因土壤污染導致居民健康受損的事件,在最嚴重時期日本一度成為世界上重金屬污染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 早在40年前,日本就開始關注土壤污染及“棕地”治理問題。此后的數十年間,隨著“棕地”問題的不斷涌現,日本也陸續頒布和修訂了多部法律。例如,為應對土壤污染問題,從上世紀七十年代起日本先后制定了《農業用地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對策法》等一系列法律,以規范土壤污染防治,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其中,《土壤污染對策法》成為日本在治理遺留有污染物的“棕地”方面最具影響力的一部法律。 在日本,令土壤污染開始引起民眾普遍關注的事件要數1968年的骨痛病事件。骨痛病是1955年至1977年發生在日本富山縣神通川流域的公害事件,該病會導致骨骼畸形、易折,最后令患者因衰弱疼痛而死。經過調查,日本厚生勞動省最終在1968年確認了骨痛病病因:明治初期,三井金屬礦業公司在神通川上游修建了一家鉛鋅礦廠,該工廠將含有鎘的大量廢水排入神通川,使河水及用河水灌溉的河兩岸稻田均遭到污染。民眾長年吃喝被鎘污染的水、魚蝦及稻米等,致使鎘在體內大量蓄積從而中毒致病。據不完全統計,日本全國共確診骨痛病患者258例,其中死亡200多例。 在日本,留有污染物的“棕地”問題曾不斷涌現。一些位于城市中工廠的污染及工廠搬遷后遺留的土地污染問題呈多發之勢。2004年,三菱材料公司與三菱地所公司出售用原三菱金屬大阪精煉所工廠土地再開發建造的大阪AMENITYPARK項目公寓住房。盡管兩家公司事前知道公寓用地存在土壤污染,但卻故意向購房者隱瞞了相關情況。 受1968年骨痛病的震動,日本國會在1970年將防治土壤污染寫入了新修訂的《公害對策基本法》(1993年《環境基本法》正式實施后廢止),將土壤污染追加為典型公害,并在當年12月公布了《農業用地污染防止法》。 因為《農業用地污染防止法》僅針對農業用地,對城市用地和工業用地的土壤污染問題無法起到有效監督,日本在2002年制定了全面的土壤污染法規——《土壤污染對策法》,并在2010年對該法做出了大幅修改。 《農業用地污染防止法》主要規定了防止農業用地遭受特定有害物質污染、受污染土壤消污及被污染農地的合理利用等,以此確保農畜產品的安全,最終保護民眾的健康。在該法之外,日本還頒布了《水質污染防止法》和《廢棄物處理法》,分別對有害物質滲入地下水及廢棄物的填埋處理作出規定,以此構建全方位的水土污染防治法律體系。 2002年隨著城市化過程中日益增多的工業用地土壤污染問題,日本國會頒布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從污染調查、污染土地使用限制、治理措施及政府、民間責任等方面做出了詳盡規定,成為日本當前防治土壤污染方面的主要法律。 該法規定要對污染可能性較高的用地進行污染調查以掌握土壤污染狀況,如調查結果顯示某特定地塊土壤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地方政府需將該地塊指定為受特定有害物質污染區域,并列入指定土壤污染區域登記簿,進而責令相關責任人采取防止污染擴散及清除污染措施。 經過不斷完善,日本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土壤污染防治及“棕地”治理法規制度,并在不斷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土壤污染治理經驗,極好地確保了公民人身健康不會遭受土壤污染危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