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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生活噪聲擾民明確歸公安機關管理 |
(時間:2017-3-28 10:16:50) |
昨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召開。在為期3天的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將完成14項議程,包括審議法規案3項,分別為《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及《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草案)》,此外還將表決關于同意重慶與伊斯坦布爾建立友好城市關系的決定。 據介紹,其中《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和《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為三審法規案,《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草案)》為二審法規案。 值得關注的是,《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在三審稿中進一步明確了有償使用的含義,提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實行排污權有償取得和有償轉讓。同時,還明確了生活噪聲擾民行為的管理部門為公安機關,規定在城鎮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哪些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屬于公安機關的管理范圍呢?條例草案顯示,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居民區、住宅內舉行產生較大音量的集會、聚會、聚餐、娛樂、健身、悼念、飼養動物等活動;在城區非固定場所從事商業經營或者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響器材;12時至14時和22時至次日8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修、家具加工以及其他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的行為,造成擾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管理。 《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三審稿中則進一步加強了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社會監督,規范了大氣污染舉報受理反饋機制,對舉報方式、處理程序等進行了細化。還規定了對實名舉報且查證屬實的,處理結果需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草案中還明確規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和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加工服務、服裝干洗、機動車維修等項目。 此外,還將對《重慶市大足石刻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二次審議和表決,這一條例若審議通過,則將成為重慶出臺的首部風景名勝區保護法規,大足石刻也將成為重慶首個獲得立法保護與管理的風景名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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